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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乌苏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
来源:www.klmylw.com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细谈乌苏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被派遣劳动者受雇于派遣单位,但却要在用工单位的监督指挥下进行劳动,因此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雇佣”与“使用”分离,即派遣单位只“雇佣”并不“使用”,而用工单位只“使用”并不“雇佣”。由此形成的三方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特征。

第一,劳务派遣是一种非典型性的雇佣关系。典型雇佣关系是指同时具备三个特点的雇佣关系,首先,雇佣关系是具有指挥监督权的雇主与具有服从义务的受雇人之间的“个人关系” (personalrelationship);其次,雇用关系须建立在“全时间”(fulltime)的基础上;最后,只要受雇人被要求继续工作或其愿意继续工作,雇用关系将无期限地(indefinitely)继续存在或是继续有效一段相当的期间 (substantialperiod)。传统劳动保护制度,建立在典型雇佣关系基础之上。非典型雇佣关系是指不具备该三方面特点之一的雇佣关系。显然,劳务派遣是由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三方组成的非典型雇佣关系。

第二,劳务派遣就业关系的三方主体形成了三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关系。首先,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派遣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有关劳动福利;其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是一种服务关系,通常会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这一商业性质的契约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提供“临时工人”,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派遣费用(包括应当给付劳动者的工资、福利、派遣单位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最后,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成立工作关系,用工单位通过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协议的效力,对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指挥监督权和提供劳务请求权,劳动者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指挥监督。

第三,派遣单位一般以被派遣劳动者雇主的身份提供有偿劳动力服务。派遣单位不论是作为私营就业服务机构,还是作为普通的服务机构,其服务内容是以营利为目的为客户(用工单位)提供合格劳动力。派遣单位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雇主,将其有偿提供给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单位因为劳动力的出让而获利,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成为派遣单位营利的商品。

第四,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用工单位,但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却是派遣单位。劳动关系所在地和劳务给付所在均不在同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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