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劳务派遣的思考与规范问题初探。劳务派遣工存在于各行各业,它既是一种新的用工形式,又存在新的问题;它的产生有一定的政府背景,又对政府和用工单位带来新的挑战;它可以解决用工上一些困难,又存在劳务派遣与非劳务派遣工之间分配不均的矛盾。如何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和加强劳务工的管理,是我们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事实上,很多用工单位所使用的劳务工并非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的工作,有的是通过引入劳务工的形式,给予“考察过渡期”,先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考察过渡期”后,用工单位认为合适的,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原来就是本企业合同工,原企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由企业诱使劳动者提出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工作岗位不变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使劳务工在用工单位一个阶段中不显得重要,是一种容易被边缘化的群体。他们的工作压力无形中要比正式职工压力大得多。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或多或少的侵害,或“隐形侵害”,用工单位对劳务工少了一些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于他们同用工单位的员工相比,总有这样那样的不同,他们心理上有一种莫名的压抑感,因此他们在用工单位中通常比非劳务员工或职员“更好使唤”,更听话,使得一些单位乐意使用劳务工。
乌苏劳务派遣公司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1、乌苏劳务派遣公司的创办,是同改革人事用工制度相联系的,是作为一项创新用工机制产生和推广的,得到政府的支持与鼓励。劳务派遣公司的产生有一定的政府相关机构背景。我市某劳务派遣公司称,其公司“是乌苏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的专门为本市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险事务、法律法规咨询及代理的专业单位”。
2、劳务工能够降低各行各业用工成本,以及满足用工的需要。企业如此,机关和事业单位亦如此。用工单位愿意使用劳务工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用工成本相对较低。近年来,随着不断规范劳务派遣公司,尤其是规范劳务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标准,有部分劳务工同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在社保、工资待遇等差距越来越小,用工单位使用劳务工的积极性开始弱化。乌苏某公司原有劳务工70多人,现在陆续同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现有劳务工仅十几人,而且当他们合同期满时会陆续回归该公司。
3、劳务工可以解决目前一些用工单位编制限制,尤其是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因编制所限,需要通过劳务工增加人手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劳务工的工资不在本单位工资总额中列支,从帐面上讲,既不会出现“突破工资总额”的情况,又能够聘用到人员。
4、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吸纳相对广泛的人力资源,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非本地劳动力等,对解决就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一种补充。大多数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人力资源,虽然有大学毕业生,但主要是普通劳动者这类相对低端的人力资源,而这部分劳动力占我国需要解决就业群体中的大部分。尤其是农民工和非本地劳动力资源,除用工自行招收后转由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外,通过劳务公司的招录和储备,可以起到减缓就业压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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