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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劳务派遣有哪些不同看法你知道吗
来源:www.klmylw.com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3日

对此劳务派遣有哪些不同看法你知道吗?

(1)一个劳动关系内部存在多个环节,这些环节不能被看作是独立的劳动关系。表面上,派遣工分别受到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控制,依据“控制准则”,与他们分别形成劳动关系。实质上,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工进行控制是源于用工单位的授意,也是用工单位为组织生产劳动而进行管理的一种特别方式,即用工单位将企业的一部分管理职能社会化,由派遣单位来分担,但归根到底这种管理仍归属于用工单位的生产劳动的一个环节,因此,不能将劳动合同签订所形成的关系视为一种劳动关系,而将生产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视为另一种劳动关系,实际上,签订劳动合同与从事生产劳动是一个

劳动关系中的相互联系的两个环节。28

(2)特殊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资格上有瑕疵,这种瑕疵在劳务派遣中是否存在,仅站在派遣劳工的角度来考察,在一般劳动关系中,存在劳动者与雇主两个相对的主体,在劳务派遣劳动关系中,存在劳动者、派遣一单位和用工单位三方主体,派遣工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受到雇佣,而在用工单位通过派遣的形式从事生产劳动从而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其劳务给付对象为一个主体,得到一份工资、福利待遇,符合一个劳动关系形成的要求,其中并无瑕疵可言。因此所谓劳务派遣劳动关系是特殊劳动关系的理论缺乏依据。

(3)以前所述,根据劳动力本身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的性质,在同一时间内,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只形成一个劳动关系,不可能存在多重劳动关系。因此,即便其受到派遣单位的雇佣,并到用工单位去从事生产劳动,也不可能同时形成二重劳动关系。

(4)二重劳动关系的一个理论依据是对美国法上“共同雇主”概念的借鉴。因此,应当正确理解“共同雇主”的概念。美国法提出“共同雇主”概念,并不意味着认同劳务派遣中存在二重劳动关系。根据美国联邦第三上诉法院1982年第1123号判例认定,所谓“共同雇主”是指那些不同的主体“分享或共同决定了对雇佣条款和条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事项”2”,这表明,所谓“共同雇主”,是指几个主体共同组成雇主,或联合起来成为一个雇主。因此,在劳务派遣中,虽然两个用人单位在某些方面都对派遣工实施了控制,但实际上只存在一个完整的控制权,而两个用人单位都加入到控制行列,对控制权分而享之,或共同行使之,但不能简单的认为,有多少单位加入进来共同控制派遣工,就存在多少个劳动关系,依此推论所得的结论肯定是荒谬的。因此,派遣工在同一时间内不可能既与派遣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又与用工单位形成另一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中,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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