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
来源:www.klmylw.com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3日>
禁止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不得以存在上表第9、10项情形为由,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乌苏社保代理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 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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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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