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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保洁托管公司为你解析劳务派遣的含义
来源:www.klmylw.com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7日

克拉玛依保洁托管公司为你解析劳务派遣的含义。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派遣”或“人力派遣”,也有的叫作“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

在国内,劳动行政部门多采用“劳务派遣”的概念,1999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在描述灵活就业形式时,使用了“劳务派遣”的称谓。再之后,官方正式文件就较多的使用了“劳务派遣”的称谓,如《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200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等等。正式以法律文本定义下来的则是20081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并专门用了自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共十一条内容来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还明确了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的称谓才是最为恰当的,原因有三:一是劳动者被招录为单位工作,劳动力是依附于其主体劳动者而存在,劳动力的使用根本的还是一种劳务使用行为;二是劳务派遣更具有人性化和明确的劳动关系归属性,表明了被派遣的只是一种工作上的劳务输出,而不是劳动者本身,劳动者本身还是属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三是与《劳动合同法》法律文本中的称谓相一致,更加符合统一性、规范性。

劳务派遣是指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再根据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三方主体分别为:

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输出单位,是招收劳动者并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机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将其明确定义为“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即劳务派遣接收单位,是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实际用工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将其明确定义为“用工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本文中的劳动者特指被派遣的派遣员工。

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

劳务派遣研究综述

目前劳务派遣尚属一种新型的劳务用工形式,对它所进行的研究并不是非常成熟。这一方面表现在研究的量上,即目前对劳务派遣进行的研究相对较少,尤其在国内,对劳务派遣的研究才刚刚开始,需要我们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另一方面目前对劳务派遣的研究大都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集中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影响方面,对这些影响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劳务派遣立法及政策研究、对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维护以及劳务派遣的发展趋势研究。

学术研究领域对劳务派遣的探讨

2007年,国内劳动法学学者董保华编写的《劳动力派遣》一书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视角对劳动力派遣展开了深入分析,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上海外服和上海电力公司等单位的劳动力派遣用工进行了调研。2007年,南京大学法学院周长征教授在其主编的《劳动派遣的发展与法律规制》一书中从劳动派遣的发展背景与现状、劳动派遣国际立法比较、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派遣立法、劳动派遣法律关系、劳动派遣的法律规制、劳动派遣案例研究几个方面做了详细介绍。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很长一段时间里,国内鲜有学者和专家对劳务派遣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但在《劳动合同法》即将颁布前夕,大量研究劳务派遣的评论文章开始出现,且绝大多数均是从立法角度进行分析得出《劳动合同法》对国内劳务派遣的作用和可行性。如2008年,吉林大学名商法学博士在其毕业论文《劳务派遣法律规制研究》中,为阐释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性质,列举目前主流的一重劳动关系说与双重劳动关系说,并提出为更好地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应肯定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都存在不完整的劳动关系应共同承担雇主责任。与此同时,有部分劳动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生们分别从法律和经济学角度对劳务派遣进行初步探讨。

除此之外,热衷于劳务派遣现象研究的是大量在工作中的实践者,他们通过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了解和运作,在工作中发现问题,提出和解决他们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存在的问题。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西北勘测设计研究院任英在《优化劳务派遣用工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劳动积极性》一文中提出对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一直是用工单位所面对的棘手问题,作者通过负责和参与管理劳务派遣工作的切身体会,对如何调动劳务派遣工人劳动积极性的一些做法进行了有益地探讨和总结。民航快递乌苏公司樊丽娟于2010年发表《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务派遣中应做的工作》,文中针对目前多数大型企业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启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这一状况,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对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在推进这项工作过程中提出几点建议。

立法角度对劳务派遣的完善

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劳务派遣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非法到合法的转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之前,虽然劳务派遣在发达国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却充满了曲折,可谓在夹缝中生存了下来。因为在这之前,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将劳务派遣机构作为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而予以禁止。七十年代之后,对劳务派遣的禁止逐渐放宽,到1997年,国际劳工组织181号公约首次承认了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地位。181号公约即《1997年私营就业机构公约》,是目前唯一对劳务派遣关系做出全面规定的国际劳工公约。

在欧盟法律文件中将劳动派遣称之为“临时中介工作”。在德国,劳务派遣被称为“雇员转让”,1972年德国颁布《规范经营性雇员转让法》用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目前在美国除了各州成文法的规定,通过判例的解释,法院解决了许多联邦法律如何适用于劳务派遣场合的问题,尤其是派遣公司和客户公司之间责任的分担。在发达国家,日本对劳务派遣立法是比较有代表性的,1985年,日本通过了《劳动派遣法》允许设立劳动派遣机构,通过派遣劳动者为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利润。我国劳务派遣发展的时间相对较晚,但目前己初步形成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用以规范其发展,2008年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特别规定,不仅涉及到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还包括了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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