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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现行劳动关系框架
来源:www.klmylw.com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0日

我国劳务派遣现行劳动关系框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确立劳动关系方面,采用的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的一重劳动关系,即认定劳动关系只存在于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根据该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各项义务,而用工单位只需承担与使用过程有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2条中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在《实施条例》中又加以强调,用工单位无其他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雇主责任方面则采用了双重劳动关系理论,即采用了共同雇主连带责任。根据该法第9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要求用工单位若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立法中出现两种学说兼顾的原因

从世界各国乃至我国各地的立法实践来看,一重劳动关系有利于用工单位充分利用劳务派遣的优势,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发展,而且符合一般就业秩序,便于管理和统计;但是明显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相反,双重劳动关系因其强调共同雇主责任,更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便于诉讼和执法,但影响到劳务派遣优势的实现。

因此,在立法中究竟应选择一重还是双重劳动关系,取决于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还是倾向于发展经济。国际劳工组织1997年通过的第181号公约(私营就业代理机构公约),本着保护劳工权益的宗旨,也倾向于双重劳动关系,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雇主责任。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和第92条以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中不难看出,我国立法者旨在兼顾就业秩序稳定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因此在同一部法律中体现出一重劳动关系和双重劳动关系两种学说。在涉及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章节中倾向于发展经济和稳定就业秩序,放宽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管制;而在法律责任章节兼顾劳动者权益保护,才强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共同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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