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的实体法律适用难题。在讨论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地域管辖的难题时,可能会产生如此的疑惑:在我国单一制的法律制度下,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只有便利诉讼的差异,又如何会造成司法不公平呢?这就是劳动争议案件或者是劳务派遣劳动争议案件有别于普通民、刑事案件的重大区别。
通常的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所构成。但是,现实生活的规范远非这些法律体系就足够。因此,舒国澄教授在其主编的《法理学导论》中就将法的渊源划分为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非正式法律渊源指那些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件之依据的准则来源,比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等。[27]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的重大区别就在于劳动法除了基本的“法源”以外,还包含了很多并非法律具体规定的“活的”“基准”,这些“基准”虽然并非由法律具体规定,但是由法律所授权的相关部门确定,也具有强制的法律效力,是重要的社会公共政策,是非正式的法源,因此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法上的“基准”具有多样性和地域性的特点。针对不同对象的“基准”千差万别,而由不同部门制定的“基准”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也各不相同,这都造成了劳动“基准”的多样化;而劳动“基准”在各个地方又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这客观上造成了劳动“基准”的地域性差异。而劳动“基准”直接关系到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因此劳动“基准”的地域性必然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地域性差异。所以,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的地域差异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司法效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重大的影响。
而劳务派遣劳动争议当中出现的当事人权益地域性差异更为显著。劳务派遣的出现本身就有出于解决跨地区用工的难题,因此,劳务派遣用工大量存在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位于不同地区的状况。
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务派遣当中关于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法律适用的地域性差异问题。但是,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远远不止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这些方面的地域性差异就需要在实践中由司法实践来解决了。这种缺乏统一规范的司法实践,导致了非常多的司法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司法管辖是法律适用的前提。通常本地管辖的裁判机构适用本地的法律规范是最佳选择。除了一些特殊情况以外,适用域外法律规范应当受到限制。而劳动“基准”的巨大地域差异,可能导致本地管辖适用异地法律规定的难度更高。
因此实践中裁判机构更倾向于适用本地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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